2004年12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非在职人员也可索误工费
  台州邱先生来电:
  我退休后一直从事卖报纸的工作。今年10月我路过某施工现场时不慎跌入未盖实的窨井之中,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。我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误工费的要求遭到拒绝。请问,我不是在职人员,就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了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6条规定,道路、桥梁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、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,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由于施工方管理失误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。你虽然不是在职人员,但受伤住院给你造成的经济收入受损,仍属于直接损失,你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。